法律上隻是規定海關移民官員有權對他/她認為已經放棄了在美國

居留的永久居民提出質疑,並沒有具體規定怎樣才算放棄了在美國居留,但通常每次離境不超過六個月是一個重要因素。你太太離境八個月,當然和人家半年回來一次不同。
當然,就是半年回來一次,但是隻停留個把星期,也還是有可能出問題,如果那officer認真到把每次入境章和對方回新加坡的入境章日期仔細核對的話,同樣可以作為放棄了在美國居住的理由。移民法庭有這樣一個判例,是在其第八次入境(就是四年後)被攔住告上法庭的,結果綠卡被法官判處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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