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隻為錢工作,還是為錢和客戶工作?對律師人品。。。

以下內容從一個律師網站上摘下的。印象中移民申請中的欺騙是重罪,導致永遠據簽,為什麽這裏說是輕罪,還可以豁免?

是不是律師都喜歡給人家點希望,然後接下案件賺錢,至於批與不批,和他沒有太大關係,反正錢賺了?


“四、哪些類別可以申請豁免   1.犯罪豁免   如果申請人因有過犯罪,記錄而被列入不可入境類,同時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來提出反證,則可考慮直接向移民局或使領館申請豁免。   2.疾病豁免   如果申請人在申請移民時,尚有未治愈的疾病,如結核病、精神異常等,隻要申請人能提交證明,說明正在進行妥善的治療同時有能力支付治療費用,而且由醫師證明其疾病將逐步治愈且不會危害公眾,申請豁免通常可以獲準。   3.欺騙行為豁免   欺騙行為通常是指在移民或非移民申請中以欺騙來獲取移民或非移民簽證或身份。不過,移民申請案中的欺騙行為屬於較輕的過失罪,申請人一般隻要保證不再犯,其豁免申請通常可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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