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遞解出境可能的原因有:
1,非法入境或合法入境後非法居留/工作
2,嚴重的刑事罪行
3,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病
4,成為美國的公眾負擔
遞解的程序:
1,被移民局或其它執法機構查獲後告上移民法庭
2,移民法官聽證後做出遞解判決
3,移民上訴委員會經審理後駁回當事人的上訴(在當事人自己放棄上訴的案件中,是移民法官做出判決30天後)
4,如果當事人在移民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後,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的,要等巡回上訴法院駁回其上訴
5,移民執法局執行遞解令
如果你I-485被拒是擁有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根本不可能進入遞解程序,即使隻有AOS身份,30天內你file motion to reopen
也不appeal,之後移民局才有權將此案轉入遞解程序
科普一下遞解出境(remove)的原因和程序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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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上貼中“即使隻有AOS身份,30天內你file motion to reopen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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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0/2007 postreply
2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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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科普一下遞解出境(remove)的原因和程序
-stony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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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07 postreply
06: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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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xiaobait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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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07 postreply
0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