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師六月底收到 NSC I-140 RFE, 要 Experience Letter.
EB3 LC, 隻要求一年經驗,在我的 LC 上列有三個公司的工作經曆:
#1. 現在工作,申請綠卡的公司,共 6 年 ( PD 以前 3 年)
#2. 前一個美國公司,6 個月
#3. 以前一個中國國內的公司,3 年。
如果在現在公司 PD 以前的三年不算的話,我就還要到國內公司至少半年的經驗證明。現在問題是,我國內的公司 #3 隻出工作經曆證明,沒有 Detailed Job Duties。
請教小白兔及各位專家:我是否可以交另一個國內公司 #4 的經驗證明(這個 #4 公司並沒有列在我的 LC 上)?還是隻有以前列在 LC 上的公司才被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