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豁免和I-485一起拒(如果豁免的理由成立,這個可能性應該不大),那麽根據當事人當時的移民身份,又有兩種可能:
1,當事人此時還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這種情況不需要離境,可以選擇申請reopen,或appeal,或refile
2,當事人已經沒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這種情況可能會被納入遞解程序(收到notice to appear),被要求按照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移民法官麵前出席聽證,當事人也是有兩個選擇:出庭-移民局打這個官司- 贏則當場批準綠卡,輸則判處遞解出境並十年禁止入境(可上訴,上訴期間遞解令停止執行),出庭-向法官要求自動離境(以後來美無限製),如果缺席則遞解令自動生效
在申請豁免的案件中,除非豁免申請先遭拒,否則不會拒I-485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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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白大俠,如果以美國孩子辦豁免,
-jjyyjj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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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07 postreply
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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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美國憲法孩子出生起就是100%的美國人,法官肯定不會去挑戰憲法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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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2007 postreply
18: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