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Chendanhong

非法工作問題:首先大家知道,申請I-485的時候申請人過去的移民紀錄應該是清白的。必須滿足合法進入,合法居留,合法工作三個條件。但是大家也許不熟悉移民法245(k)。該法律條款大意是說:如果申請人有過在美國非法工作的曆史,或曾在美國非法居留不超過180天,隻要申請人在最近一次入境之後沒有再違反移民法,那麽之前的非法工作或非法居留就既往不咎。

舉個例子來說明:李小姐2005年在美國學習期間曾經在沒有工作許可的情況下為一家公司工作,2006年李小姐曾離美去香港短暫旅行,回美國之後李小姐就沒有非法工作過,2007年李小姐遞交I-485申請,由於李小姐在2006年入境之後沒有違法行為,2006年之前的非法工作就應該既往不咎。

但是移民局負責審理的移民官有的時候也會忽略移民法245(k),在審理I-485的時候要求申請人為之前的非法工作提供解釋。麵對這種情況申請人應通過律師提醒移民局245(k) 相關條款。說明申請人滿足調整身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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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也不一定會去IRS查吧 -xyz2222- 給 xyz2222 發送悄悄話 (86 bytes) () 06/26/2007 postreply 1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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