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情況都是有的,如果是以waiver來申請,不需要證明脫離已經

五年,這種情況多半是在廣州直接申請移民時遇到,因為當事人一直在大陸,你說你脫離了也沒有人信,所以隻能直接申請豁免。如果是以exception來申請,最好是有證詞,自己的statement雖然也會被考慮,但不如有第三方的旁證更客觀。
以exception申請不需要在美國有親屬或已經生了小孩,但是如果有後麵的因素,exception申請通過的機會會更大,因為移民官也要考慮,如果他/她不批準這個申請,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肯定要上訴,而在上訴後他/她的決定被推翻的機會是非常大的,那樣最後是他/她丟麵子
我不宜說得更多,否則以往的當事人會知道是在說他們,畢竟涉及人家隱私,即使已經批了,也不想把此事弄得盡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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