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十年前,我在國內結過婚,因先生在情報部門工作,

無法來美國陪讀(消密期很長)。一年後我本人要求離婚。但他因為等單位分房要保持婚姻, 所以雙方僵持不下。2年以後,我與現在的先生在美國結婚,因為我們年齡都大了,實在拖不起了。 可是我在國內的婚姻直到我來美四年以後前夫分到房子, 才由他起訴中止(我是後來才知道我雖人在美國也可委托代理人起訴離婚)。現在的情況是我是住申請人(EB2),我現在的先生是附屬申請,可是我第一次的中國離婚判決書的日子是在美國結婚日子之前。我應該怎麽辦?另外千夫曾在情報部門工作會不會影響我的綠卡申請,雖然十年間我從未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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