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能否利用AC 21 法案

為了提高因美國移民局拖延處理職業移民申請而受到影響的外籍員工的工作靈活性,在AC 21 法案第106款第(c)項中,有以下規定:

如果外籍勞工已提交了I-485調整身份申請且該I-485調整身份申請在提交後180天或180天以上都沒有被移民局處理,那麽隻要外籍勞工更換後的新工作同原I-140職業移民申請中的工作性質相似,該外籍勞工已提交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仍然有效;

美國移民局在2001年6月19日頒布的備忘錄中,對AC 21法案第106款第(c)項作出如下解
釋:

當外籍勞工更換工作時,如果外籍勞工能滿足以下條件,那麽他/她們已經被移民局批
準的勞工紙申請或者I-140職業移民申請仍然有效:

(a) 已提交I-485調整身份申請且該I-485調整身份申請在提交後180天或180天以上
都沒有被移民局處理;並且

(b) 新工作必須同之前提交的勞工紙申請中的工作性質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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