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領館拒的案子,通常律師也沒有什麽好辦法,因為VO有自由裁量權

又由於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外交特權,不受任何法院(不論是美國的還是當地的)管轄。現在應該動員雇主出麵找議員,讓議員直接聯絡國務院主管領事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幫辦,隻要議員肯出麵就有機會。
另外奇怪的是,你回美國是用I-94,又沒有蓋章,領館是如何發現你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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