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小白兔和各位專家有關485的問題/離婚證

情況比較複雜,大概是這樣:以前在國內結過婚,後來離婚。離婚時我人在美國,委托了國內一個律師在法院辦的。法院判了以後也沒有拿離婚證,律師說法院的判決書等效於離婚證。當時覺得已經完事了,所以判決書也沒找律師要,現在也不知道他是否還保存。再後來在美國結婚然後申請niw都沒有問題,但是現在要交485(我是主申請人,和spouse一起交),移民律師給的checklist上有離婚證。現在比較暈,也不知道該怎麽辦。大概想得出來的是先和以前國內那個律師聯係一下,找他要判決書(還不知道能不能找得到),然後公證。但還有幾個問題想問一下:
1。這個文件是必需的嗎,還是說如果不交的話以後可能要補件,如果是後者的話補件的幾率大概有多大呢?
2。判決書是中文的肯定要公證,我應該在國內公證還是在美國公證呢?另外美國這邊會不會認可判決書作為離婚證。萬一找不到判決書,還有什麽別的方法證明我的離婚記錄嗎?
3。移民律師還說要無犯罪記錄,但是我沒有(我的spouse有),我記得在這裏看到過說不用這個文件的,置頂的那個checklist裏也沒有(但是spouse的有),所以有點糊塗,誰能幫我確認一下。
大概就這些,現在腦子很亂,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建議,先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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