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他回國後逼我離婚,協議上是孩子一人一個,(他轉移了財產, 而且把孩子的護照扣著), 我想將來把兩個都要過來,可不可以到時候我不承認在國內的離婚, 在這邊讓法官重判孩子的撫養權? 我想在寒暑假時把孩子帶過來, 不走了,可以嗎?
他同意在美國申請一個和國內一樣內容的協議離婚,(我要求的,想將來他回美國可依照法律付撫養費), 但現在我想兩個都要,如果協議了, 是不是不如沒有協議好轉孩子的監護權?
幫幫我吧,我為這事前前後後煎熬了兩年,現在還是拿不定主意。律師都是各說一詞,更可氣的是,有的律師總是底氣不足的樣子,好像我錢也掙不來,孩子也掙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