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移民局收了是臨時扣留,要法官聽證後才能定案(而且是你不上訴

原因是因為當時的住家將移民局的約見信件給丟了,又沒有固定住所,並因搶卻罪坐了兩年牢後未能及時處理,況且至今已二十年了,現在的情況是每隔三個月要到移民局簽到,問題是現在怎麽做才能拿回綠卡?移民局是否因為這樣永遠不再給綠卡了呢?????現在大女兒都已十二歲了,小兒子五歲,應該怎麽辦呢?是否能通過太太重新申請我入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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