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無job letter,無family member在加國。反而有FM在美(當時要了我姐的financial support),被214(b)拒。
這次可以自己sponsor,即無FM在美(打算不說,應該不算我欺騙吧?)。
我想問問從canada簽去美F-1的大俠們,如果說有FM在加國,比如夫妻或者父母,該怎麽說?需要什麽證明文件不?如結婚證書?還是公證?國內的公證?還是這裏的公證?那父母又該用什麽樣的證明文件?這個條件如何證明?
還有,我是否需要重新申請一個新的護照?是否有幫助?打算6、7月再去簽,在DS156上,是否應該如實報告被拒情況?今年有history data check,到底是怎麽回事?有否知情人告知?
非常感謝進來看的朋友,請大家不吝賜教!
小女子先在此鞠躬謝過!//b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