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收到485補材料的通知,請大家幫忙。
我的H1B對應的時間是05/04/2002到03/15/2004,第一份工作是在A公司,
但是我在02/2003開始,B公司收購了A公司,所以我轉到了B公司工作直到現在,其間我已經把H1B在03/2004 renew 了。現在,移民局要求提供“evidence of work authorization for B Company from 02/2003 to 03/2004"
請大俠們支招。
問題[1],什麽形式的“evidence",是不是由B公司提供?
[2]是否需要公正,或是什麽證明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