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分感謝小白兔!
接上再問:
1.主申請人H1B/I140均以加州公司與我加州暫時住址申請的。但joint聯邦稅表(2004/2005/2006)均以我們nevada州住家地址報的。
在申請485/765/131時,我是不是最好用加州住址(為了和I140在同一個州)?還是我可以用nevada州地址?
2.USCIS是用485填寫地址 for 打指紋和麵談,還是用G-325A當前地址呢?(just in case 為了實事求是,主副申請人G-325A當前地址不一樣,但共用一個聯係地
址 for 485/765/131)
3.假設主副申請人用不同聯係地址for 485/765/131,USCIS會不會在不同州不同城市schedule打指紋和麵談呢?
再次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