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持有美國綠卡,想給在國內和前妻生的孩子辦親屬團聚綠卡。
前妻也同意。
記得本人當年申請綠卡時,由於現任妻子死活不願意,
在填寫485時忽略了在國內離婚的經曆,
也就是說,移民局不知道我在中國離過婚並有一個孩子。
這種情況能給孩子辦親屬團聚綠卡嗎?
移民局會不會以“隱瞞”離婚的經曆為理由拒絕孩子的綠卡申請呢?
因此而誘導,
移民局會不會以同樣的理由取消我持有的綠卡?
為了孩子的前途,我因此“犧牲”了也沒啥。
可如果取消我的綠卡(當時我是主申請人),
會不會取消我現任妻子的綠卡?
即要對得起和前妻生的孩子, 也要對得起現任妻子,真難心呀...
拜托! 拜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