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先生正在辦理離婚手續。我們的綠卡是我的公司幫著辦的EB2,140/485是2005年十月遞上去的。 PD 是current. 當時遞的時候我們的婚姻已有嚴重問題. 但是考慮到綠卡太難拿了, 好不容易有機會可以交140/485(當時就是current), 還是一起申請吧.而且是我提出的分手, 非常愧疚, 我有點push得讓先生和我一起交了材料.
現在我們的申請陷在name check 中. 最近也和這壇子上的許多人一樣剛剛收到2nd FP, 也不知道這代表什莫意思. 先生最近提出想辦理離婚手續, 撤銷綠卡申請, move on. 過去的幾年中,我們都很痛苦, 尤其是他. 我一直不同意撤銷綠卡申請. 看到這莫多人都為綠卡苦苦等待, 我們好不容易走到這一步, 又要重新開始. 他們公司也不給花錢辦, 律師這方麵的經驗也比較少.
但是先生覺得婚不離, 他沒法徹底開始新生活, 老是背著一個枷鎖. 他在最近的回國中認識了一個女孩子, 有發展的意思. 他想撤銷綠卡的另一個考慮是, 他可以自己辦綠卡的時候, 帶上這個女孩子. 他這莫說, 我也覺得有道理. 我尊重他的選擇. 但總覺得可惜.也許再過幾個月, 我們的綠卡沒準就通過了.
我寫這個帖子的目的是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過去的幾年真的非常非常難過, 所幸的是我們都還為對方著想.
- 是撤銷還是不撤銷?
- 不撤銷的話有什莫好辦法可以對以後那個女孩子的申請出國容易一些?
- 撤銷的話是不是不去2nd FP 就自動作廢申請? 還以請律師發正式的信?
我們的綠卡申請:
09/2005, File 140/485, PD current
11/2005, First FP
12/2006, Lawyer asked the status, INS replied “name check”
04/26/2006, Got 2nd FP notice
先生的H-1B還剩三年多.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