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況是:
1,我目前在一家加州公司工作,我的H1B有效期至2004年4月14日。
2,我於2002年12月遞進I-140,2003年2月遞進I-485,已拿到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
3,我工作的部門被關閉,公司通知我們2004年6月1日走人.6月1日前後我有可能會找到新顧主。
我想問:
1,我要求目前的公司為我延H1B以應2004年4月15日至6月1日之需,這樣做意義大嗎?(我看出公司不請願)。
2,如果公司拒絕為我延H1B,我隻得起用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這對I-140和I-485的審批有何負麵影響?
3,如果我在2004年4月15日至6月1日用了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我還可以要求我以後的新顧主為我辦H1B嗎(如果新顧主願意)?
4,針對我的情況,持續持有H1B對I-140 和I-485審批有很大幫助嗎?
真誠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