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懂行的, 優先日期CARRY OVER要交三份140?

我的情況是律師處辦的eb3 PD 2002年10月 140這個月剛批準, 自己DIY辦的eb2 PD 2006年7月 140今年2月批準的, 都是同一個公司相同職位,eb2優先期未到, 我想用eb3的PD遞交485了, 就是所謂的優先日期carry over, 可是我的律師跟我說要refile perm EB2的I-140 才能保持原來02年eb3的priority date, 我問能不能直接file 485, 他說也可以, 但是不保險之類的.......

我不明白到底是律師看我沒有在他那裏辦perm和140故而忽悠我? 還是真的需要老PD的140一定要在新PD的140之前批準才行? 另外我的485也是打算自己辦了, 但還沒有跟律師說, 是不是因為他們看出端倪才故意要這樣為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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