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和公司的律師通了電話,他說我們公司不允許為一個員工file兩個1-140。 因為兩個1-140就要有兩個LC,那麽就是說公司同時為一個員工提供了兩個不同的位子,這是不合法的。所以公司不想去take這個risk.但我怎麽聽說有公司幫一個員工申請多個case呢?我有兩個case, EB2 and EB3, 但我file的兩個case都是同一個位子,什麽都相同,從來沒變過,那是不是我這種情況就可以有兩個I-140呢?常常在這個壇裏看到PD carry over的討論,難道他們都是換另外一家公司後再申請的LC and I-140,然後要求carry over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