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lunteer 工作是否算非法工作?

我太太2004年遞交485 EB-3,目前pending。最近我們以我為主申請人重新遞交新的485申請,發現太
太舊485中工作信息部分有問題,請教各位如下:

當時我太太的OPT是2003年11月批準,但之前她在同一家公司裏,從2003年9月開始做沒有工資的
volunteer工作。更糟糕的是,她的employment letter上寫的是從2003年9月開始做full-time
employee。當時太太和律師都沒有留意這個問題,就這樣把485交上去了。

第一個問題:請問我太太這兩個月(從2003年9月到11月)是否屬於非法工作?有何補救措施?

第二個問題:現在我們重新申請485,我太太的employment history是應該從2003年9月開始填,
還是從2003年11月開始填?我個人傾向於2003年11月。但是又擔心新舊485有衝突,會被移民官
拒絕。

請小白兔和其他有經驗的人指點迷淨。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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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may get RFE -afewgoodman- 給 afewgoodman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4/11/2007 postreply 10: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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