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官的理由未必不當。

無論怎麽說,在法律事實上你沒有對你女兒盡了完全的監護,在某種意義上你已失去了你對你女兒的監護權,雖然法院當初是判給你監護的。要知道監護權是有順序的,如果你不能監護你女兒,那麽你的前夫是當然的監護人,因為父母是孩子當然的法定監護人,也是第一順序。

居士認為,你女兒被拒的理由是這個,隻有你理順了這層關係,你女兒才有可能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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