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律師是這樣理解的,不知你的看法是不是這樣

解答: 應該可以。我想245(i)的備忘錄和移民局的指示都沒有提到過245(i)以後的申
請的雇主要同老的公司一樣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就必須存在了。這個以後的申請可
以是各類的申請,包括綠卡抽獎,婚姻申請等等,沒有這個限製。
245(i) 的實質是一種利益,所以有人說是個半大赦,報上去的申請就像抓了一個號
一樣,到時候憑這個號去申請調整身份,隻要申請不是造假,或根本就不可能批準
的案子。245(i)的案子的構成隻有兩個條件,一個是2000年12月21日以前你已經在
美國,第2個是這樣的申請是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寄出的。如果申請時你有身份並
不改變它是245(i)類型的案子的事實。如果你一直維持身份到調整身份,那麽是245(i)的
案子你也不用繳罰金,是正常的申請。當然大家不要忘記245(k), 如果你失去身份
了,但未失去180天以上,你的移民申請又是雇傭類的,(包括EB-1(a)),你仍然不
需要引用245(i),即不需要繳$1,000罰金來調整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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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不是同誌﹐其次我認為雖然你可以用245(i),但無法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53 bytes) () 04/06/2007 postreply 07: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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