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約, 都是自願的, 簽了約就是強製的了.

隻有黑心,狹窄的雇主才會考慮用GC合約來限製人,這種公司一般老板就是OWNER. 光明正大正常的雇主絕對不會要求簽這種和約.這種合約的簽定條件本來就不公平,因為合約的乙方(受雇者)需要GC,而且這GC不是1,2年就可拿到.
說實在的,綠卡一到手就走人,並不過分. 因為綠卡的總個過程(EB2,EB3)本身就要2,3年甚至更長. 幹3年換張綠卡還不夠嗎?如果你給人家的待遇正常的話,你就不會擔心別人拿了綠卡後走人.

所以建議:如果你雇主要求你簽GC合約的話,是你考慮走人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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