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們看到某些此類案件中,法官駁回了在準備庭中政府律師motion to dismiss,當然這種情況並非簡單地代表原告就會勝訴,隻是法官向政府表示,政府不能以此為理由,逃避法庭行使管轄權。
在下麵的回合中,政府方麵有義務舉證,證明為什麽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得出調查結果,如果能證明此人背景複雜,或是過去或現在曾經涉及敏感領域,或是對其海外調查發現疑點......當然還是可以說服法官駁回原告訴訟的,否則將很難說服法官,象某個親屬移民案件,拖延了四年,到了法庭上,法官要求移民局show case,政府才承認是丟失了有關材料,這種情況下法官想不判政府輸都難。
但是,聯邦法官審理案件的速度並非想大家想的那麽快,60天隻是被告首次回應的時間,真正做出判決,一年甚至更久都是相當合理的時間,特別是法官手裏有N個案件要裁決,通常每個案件要經過若幹次聆訊,所以申請人也一定要有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