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被移民法官否決的案例,理由是這樣會導致其他美國公民家人極大困難,那兩個人判刑都是一年以上的,還是保住了綠卡。當然案子到了法庭這一步,最後是法官而非移民局說了算
也有在商店偷東西,後認罪被法官判60小時社區勞動,但是485還是批準的先例。這個案件麵談時法官還沒有判,移民官聽了當事人解釋後說,案子需要hold到法官做決定。等法官決定後,判決書郵寄給移民官,幾個月就收到了綠卡。
這種事情在移民法範圍內,麵談的官員及其上司有酌處權,事實上酌處權包括批準和拒絕,但是我還真的沒有看見僅僅因為逮捕記錄就拒了的,當然,被逮捕過兩次很可能是會比一次要棘手,另外如果移民局打算拒絕,由於其配偶是美國公民,必須還要給當事人一次申請豁免的機會,如果能夠證明會給美國公民配偶帶來極大困難的話,特別是如果有和美國公民一起生的小孩,機會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