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小白兔:如果移民律師被判刑,那她所經手的綠卡申請案件

會被移民局重新審核嗎?即使是已經批準的EB2 140 或是NIW 140?

今天朋友去休士頓原執業律師黃亞黎律師的事務所,已經關門了。(上周還有人接電話,但沒人告訴他律師被定罪了)。

_:mad:


formal source from www.usdoj.gov

http://www.usdoj.gov/usao/txs/releases/February%202007/070214-Huang.htm


【世界日報休士頓訊】休士頓原執業律師黃亞黎遭到聯邦法庭陪審團裁決「密謀」(
Conspiracy)和「簽證詐欺」(Visa Fraud)罪成立;她被指控所運作的簽證詐欺計畫
且有華人社區前知名活躍人士李蘋卷入,李蘋被控「共謀」(Co-conspiracy)罪並且
已經認罪。
德州南區聯邦法院檢察處22日證實上述控案已於日前由聯邦法庭陪審團裁決,並指出,
44歲的黃亞黎和她的助手49歲的劉永萍已被收押監禁在聯邦監獄內,訂於5月16日舉行
判刑聽證。
她們兩人的「簽證詐欺」罪將麵臨最高十年有期徒刑,而黃亞黎另將麵對「密謀」罪最
高五年有期徒刑,以及她的所有罪名科處罰鍰最高可達25萬元。由於她們都不是美國公
民,隻是有合法永久居留身分,因此兩人服刑期滿將被驅逐出境。而李蘋因早先就認罪
,目前交保等待宣判。
德州南區檢察處表示,黃亞黎從2000年4月開始到2005年共約五年之間,所運作的簽證
詐欺計畫有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涉及核批B1簽證的詐欺計畫。黃亞黎曾代表外國公民
提交兩百多件要求核批B1簽證的申請案,這些申請案的文件裏包括一份「宣稱」來自申
請人的中國雇主所寫的「支持信」(Sup-porting Letter)。但是檢方呈堂的六個申請
案顯示,這些本應出自中國公司的支持信卻由黃亞黎律師事務所擬撰,然後由這些「外
國人」假冒他們的老板在信上簽名。
此外,黃亞黎代表外國公民至少提交三件B1延簽申請,裏麵有「 宣稱」來自中國公司
的信件說,他們的雇員在美國與一家叫做「終極控管」(Ultra Controls)的公司做生
意。可是,這家「終極控管」公司是由黃亞黎和她的丈夫及這些「外國人」創設,其實
他們從未與「終極控管」或黃亞黎的丈夫做生意。
檢方提出的證據且顯示,在2004年9月執法人員到黃亞黎律師事務所執行聯邦搜查令之
後,黃亞黎還曾要求那些在申請案中提到與「終極控管」公司做生意的中國公民們,在
不實的具結書簽字,宣稱他們曾經與她丈夫的公司做生意。
黃亞黎被控簽證詐欺計畫的第二部分是涉及聘雇簽證,即由美國雇主出麵申請引進外國
公民來美國做雇員。這種簽證有一類是允許外國公民來美,受雇於外國公司設在美國的
子公司。黃亞黎提交的這類簽證申請案,冒稱一家美國公司是中國的子公司,而中國公
民來美將在這家美國公司任「經理級」職位。
檢方表示,李蘋(Ping Lee Co-hen,55歲)是黃亞黎第二部分簽證詐欺計畫的共謀(
Co-conspirator),她已經認罪且曾在黃亞黎案開審時出庭作證,她曾向中國公民們收
取高達12萬美元,以協助他們取得在美國永久居留權。李蘋當時招攬了一些美國小公司
以備該計畫之用。
有兩家美國公司業主出庭作證表示,他們確曾被告知,他們的公司可能會「擔保」(
Sponsor)一個中國公民,但未獲告知會有一項不實陳述向政府提出,這項不實陳述是
他們的公司「已被中國公司收購」。
李蘋當時聘請黃亞黎律師事務所 為這些所謂已被中國公司收購的美國公司提出簽證申
請案。黃亞黎提交這些簽證申請案時,附有她的律師事務所製作的不實股票、董事會開
會紀錄,以及假冒顯示美國公司賣給中國公司的一些商業文件。
李蘋在法庭作證:黃亞黎律師事務所製作好不實文件後,她就會假冒這些公司的業主在
文件上簽字,不實地呈現美國公司賣給中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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