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在紐約陷綠卡“圈套”FBI特工暗中密拍取證

來源: 今日時事 2007-01-31 14:04:3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751 bytes)
中國人在紐約陷入綠卡“圈套”,被指控販賣人體器官,北京律師跨洋解救。

要在美國合法地呆下去

這個案子,被李京生律師稱為“一生也難碰到一次的奇案”。

故事要從江琪辭職說起。幾年前,江琪辭去“鐵飯碗”到美國鍍金。

他以商務考察的身份到了紐約,但簽證期很快過去了,他必須解決身份問題,在美國合法地呆下去。

一天,他偶然走進紐約一家叫“和順發出國人員服務中心”的店麵,老板不僅承諾能辦延期,還說能幫他取得“綠卡”。

雙方簽訂了協議,“和順發”負責辦“綠卡”,江琪付1萬美金。隨後,江琪按要求提供了身份證明、簡曆等文件,其中也包括他原來在檢察院時的工作證。

江琪當時自然不會想到,一些神秘的幕後人已經相中了他曾有過的特殊工作背景,用“綠卡”做誘餌,一步步引他上鉤。

辦“綠卡”的條件很奇怪

一個月之後,一個叫保羅的人傳真來兩份加入中國民眾黨和太平洋燈塔會的宣誓詞,讓江琪簽名。江琪馬上警惕起來,他知道簽了這個東西意味著什麽。“這個組織勢力很大,加入它可以在短時間內拿到‘綠卡’。”保羅一個勁兒地解釋慫恿。然而江琪卻一口回絕:“雖然我辭去了公職,但我熱愛我的祖國。我寧肯不要‘綠卡’,也不會加入這個組織。”

保羅一計不成又生一計。他動員江琪辦理荷蘭“綠卡”,因為荷蘭和美國是互免簽證的國家,有了荷蘭“綠卡”在美國也就暢行無阻了。不過,保羅提出了一個奇怪的交換條件:“荷蘭屬地阿魯巴有一家醫院擅長做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需要大量的人體器官,你在中國做檢察官可以接觸到死刑犯,如果你提供器官,醫院就能為你辦‘綠卡’。”

“我早就離開檢察機關了,況且這種事情在中國是不允許的,做不成!”江琪的回答十分幹脆。“做不成你也要假裝能做,等‘綠卡’拿到手,他們又能把你怎麽樣呢?”麵對保羅的蠱惑,江琪有些動心。

6次電話大談器官買賣

在保羅的安排下,江琪和自稱阿魯巴醫院的洪主任通了電話,幾天後又麵談。對方顯然是有備而來,拿出一份打印好的合同讓江琪簽署。大致內容是,乙方(江琪)檢察官為美國等地腎病患者提供器官,負責與中國司法機關和醫院聯絡保證腎髒來源……

江琪畢竟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刪掉了合同上所有涉及中國司法機關的表述和一些關鍵敏感條款,將合同改為一個到中國了解是否法律許可、醫學可行的腎髒移植方麵的可行性調查協議書。

此後,保羅又安排江琪與院方人員通電話。“答應對方的一切要求,你就能拿到‘綠卡’。”保羅囑咐道。同時保羅還和江琪通了6次電話,並在通話中大談人體器官買賣。

幾天後,保羅又安排江琪和院方接洽,並強烈要求他帶一個朋友同去。江琪雖感到不解,但還是拉上他打工的洗衣店老板劉清林一同前往。見麵後,一名醫院董事便大談醫院所需各種人體器官的價格,作為中間人的保羅給雙方翻譯,還讓江琪兩人拿紙筆認真記錄。

就在這時,一群荷槍實彈的聯邦調查局特工突然闖了進來,在江琪的眼前是一張逮捕證……

FBI特工暗中密拍取證

把江琪和檢方的證據綜合來看,此案顯然是個精心謀劃的圈套,保羅隻是個馬前卒,他和幕後主使人並非想找江琪個人的麻煩,江琪隻是因為曾經當過檢察官而被“選中”,成了這個陰謀的犧牲品。

江琪“企圖”販賣人體器官的線索早已被人透露給聯邦調查局,因此特工們把江琪和所謂的院方人員以及與保羅通過的電話全部秘密監聽錄音;江琪被捕前見到的那個大談器官交易的醫院董事也是一名特工裝扮的;在他們會見的隔壁房間裏,特工們一直通過錄像監控設備觀察著一切,待到他們認為江琪販賣人體器官的證據已經充足時,便破門而入“收網”。

在指控中,檢方用這些錄音和錄像證明,江琪和劉清林串謀在中國取得器官並向美國販賣,從中獲利。

李律師介紹說:“美國法律禁止販賣人體器官,如果江琪被認定實施了販賣器官的行為,就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美國法律規定,如果兩人或兩人以上合謀或串通從事犯罪活動,就構成通謀罪。江琪方才明白當初保羅讓他帶個朋友去的目的,就是為了控告他通謀,即便販賣人體器官罪證據不充分,一個通謀罪也能讓江琪吃不消。”

警察設圈套誘人犯罪

江琪的妻子從國內請來了李京生律師專程赴美為他辯護。

“到了美國之後,我從江琪的朋友那裏搜集到一些重要證據——江與‘和順發’簽訂的辦理簽證延期和‘綠卡’的協議書、手續費收據、保羅傳真的加入中國民眾黨和太平洋燈塔會的宣誓書,江與假冒的院方人員簽訂的‘國際醫學醫療服務合作合同’等等。”

李律師認為,江琪和保羅等人隻是談論人體器官買賣,但從沒有真正做交易,這不能說明他們已經實施了犯罪。江琪並不想做這種生意,是保羅等人以利益誘惑,設下圈套讓他往裏鑽。

設圈套是美國警察常用的偵查手段,但不正當的警察圈套是可以作為無罪辯護的理由的。而不正當圈套有三個判定條件:第一,設圈套的人是政府人員、執法人員或其特情“耳目”;第二,他們要積極地誘使被告實施犯罪;第三,被告人主觀上本來沒有犯罪意圖,是受引誘才萌發的。

“江琪一案顯然符合上述情況。他隻是為了獲得‘綠卡’,並無犯罪意圖;江琪簽訂合同也僅僅是答應進行可行性研究,沒有實際販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案件中通謀的主要人員是檢方人員,因此也不構成通謀罪。”

美國法律設置了動議程序,即如果被告方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可以向法院提出動議,請求法官判令撤銷案件。李律師說:“如果等待開庭由陪審團來決定江琪是否犯罪,那些沒有法律知識的平民百姓極有可能僅憑錄音帶就判定江琪有罪。因此我們必須向法院提出動議,請求撤銷起訴。”

在此案審理期間,檢方的關鍵證人保羅卻不出庭。律師提出,“線人”保羅不出庭構成撤銷指控的理由,那些談話錄音等證據也不能被核實確認。與此同時,李律師也將自己對江琪如何落入保羅等人的圈套、檢方違法取證等分析書麵提交給法院。

“在這個過程中,我得到了幾名美國律師的幫助。”李律師很欣賞美國律師的正義感:“一名中國律師對於美國法律的了解隻能是些皮毛,是他們一直向我介紹美國法律,分析案情,尋找判例,尤其是在我寫辯護材料的時候,給了我很大的幫助。”

155頁判決撤銷起訴

經過開庭前的辯論和聽證,審理此案的法官做出了一份長達155頁的判決書。法官首先對江琪與保羅和特工的多次談話內容進行了分析,認定了確係保羅等人引誘江琪入套的事實。

法官還找了4名翻譯核對錄音帶內容準確性,發現保羅在翻譯一些重要內容上故意歪曲,比如當偽裝成醫院董事的特工問江琪中國死囚屍體如何處理時,江琪回答說“埋了”,保羅卻翻譯成“賣了”。

法官判決的核心內容是:檢方承認保羅與被告之間的談話有的沒有錄音,而被告舉證證明他二人被引入了圈套,如果屬實,圈套誘人犯罪的辯護將成立。保羅的證詞對被告的辯護十分重要,但在其缺席的情況下,繼續審理本案將違反正當程序和美國《憲法》。因此,法庭準許被告撤銷起訴的動議。

雖然此後檢方提出上訴,不過保羅一直不出庭,基於此法官堅持,在圈套誘人犯罪的前提下,錄音帶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最終,檢方提出撤訴,江琪等終獲自由。此時距江琪被捕已過去了21個月。

李律師回憶說,在此案審理過程中,檢方曾向江琪提出過“訴辯交易”。這是美國一項特殊的刑事訴訟製度,即被告可以通過認罪獲得較少的刑期。但李律師卻給江琪分析,一旦接受交易就永遠沒有勝訴的可能,不僅讓陰謀得逞,也給自己和國家帶來不利影響。江琪拒絕了訴辯交易。

麵對精心設計的陰謀,雖為律師的李京生同樣是處於弱勢地位,但他從未想過妥協或放棄。作為一名中國律師,在異國他鄉挑戰幕後強大力量所表現出的堅定、果敢和睿智讓人欽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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