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同意樓主的觀點,但有兩個地方想補充和糾正一下

本文內容已被 [ xiaobaitu ] 在 2007-01-27 08:29:19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1,FBI和CIS並非是派自己的律師出庭應訴,而是由聯邦檢察官(US Attorney)統一代表被訴的政府機構應訴,聯邦檢察官在政府起訴的案件(如刑事案件)中是公訴人,但在政府是被告的案件中代表政府出庭。有人可能注意到在移民局的機構設置中有TA(trial attorney),但那並不是準備和你打這種官司的,TA主要是在遞解出境案件中出席移民法庭聽證,要求移民法官判決遞解逾期居留和違法犯罪的移民,以及在隨後的移民上訴程序中代表移民局
2,在聯邦法庭,當然是法官最大,他/她既可以下令政府(包括FBI和CIS)限期完成背景調查,也有權dismiss他/她認為不合理的起訴。其次,聯邦檢察官的態度也很重要,如果他/她想和解,可以推動政府盡快完成NC,如果他/她不想和解,也有很多辦法可以拖延訴訟進程,除非法官不允許。對於WOM的案件,真的go to trial對當事人很不利,US attorney和judge,clerk都是拿納稅人的錢,你可是每一步都要自己花錢的
我覺得從目前的情況看,總體上法庭和US attorney還是講理的,大多數案件政府律師都選擇了和解,迄今還沒有看到法官出麵dismiss申請人lawsuit的,也許是法官還不想有這樣的判例,但是這樣的判例一旦出來,就可能會被政府律師大量援引來要求駁回WOM,這也就是樓主律師說的,氣候正醞釀著變化。
最近在本壇的貼中,已經有US attorney要求法官dismiss訴訟的情況了,雖然並沒有受到法官的支持,如果被駁回了,雖然不意味著I-485被否決,但是無疑增加了很大的變數。
所以,我很不讚成那些剛遞交485幾個月就想搞事的人,那樣可能會把整個情況搞糟的,就算不在一個location,隻要有對申請人不利的判例,以後事情就可能會麻煩得多。英美法係是判例法,在沒有法律條文明確規範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法官援引以往判例的直接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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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成提議 -goisland- 給 goisland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7/2007 postreply 1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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