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因素有兩個,1,起訴的罪名 2,你的小孩是否在美國出生

1,原則上,以felony起訴表示該罪名可以被判一年以上,所以應該盡量能和檢察官達成和解,以判一年之內的輕罪起訴,可以減少後來的麻煩。通常輕罪是沒有影響的。
2,如果對方堅持要以felony起訴,也不是就表示沒有可能拿到綠卡。雖然移民與國籍法規定了這種情況應該是unlegible,但是又規定如果驅逐會導致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極大困難的,移民局有給予豁免的權力,所以如果你小孩是生在美國,而且你能夠證明回國對孩子發展很不利,綠卡還是可以拿到的。好像賀梅的案件裏,幾個主審法官都是這麽認為的,所以案件一連打了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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