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23日起, 所有坐飛機從加拿大, 墨西哥, 中南美, 加勒比, 和百慕大進入美國的旅行者, 包括返回美國的旅行者, 包括美國公民, 必須持有有效護照, Air NEXUS card, 或者 U.S. Coast Guard Merchant Mariner Document, 或者 Alien Registration Card, 即: Form I-551.
最早從2008年1月1日起, 所有從加拿大, 墨西哥, 中南美, 加勒比, 和百慕大進入美國的旅行者, 包括美國公民, 無論是做飛機, 還是從海路(包括渡輪), 或是從陸路, 都有可能被要求提供護照或其它國安局所要求的文件資料.
這個新的護照政策, 對於去其它美屬領地或從其它美屬領地直接回來的美國公民不適用. 其它美屬領地包括: 關島,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薩摩亞、斯島、北馬裏亞納群島聯合體(Guam, Puerto Rico, the U.S. Virgin Islands, American Samoa, Swains Island, and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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