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我工作經驗證明一定要用有公司Letterhead的格式。我已在我供職的行業有大約7~8年的經驗,但和過去的公司都已失去聯係。所以就自己做了一個Letterhead,寫上過去一起工作過的同事的電話傳真就遞上去了。現在想起來總覺得不妥。這樣有沒有可能出問題?可不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關於遞交I140/485時的工作經驗證明的問題。請小白兔等大俠指教。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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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聯係也能通過你的同時要一個有公司抬頭的紙。 穩妥
-童嘉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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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2007 postreply
0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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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說的是,不過現在已經遞交上去了。以前在深圳港資企業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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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2007 postreply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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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更名在工商局是有記錄的,如果你用同事以前電話,改了
-xiaobai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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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2007 postreply
1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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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用的是同事現在的電話號碼,並且和同事打了招呼。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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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2007 postreply
12: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