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遞交I140/485時的工作經驗證明的問題。請小白兔等大俠指教。

律師告訴我工作經驗證明一定要用有公司Letterhead的格式。我已在我供職的行業有大約7~8年的經驗,但和過去的公司都已失去聯係。所以就自己做了一個Letterhead,寫上過去一起工作過的同事的電話傳真就遞上去了。現在想起來總覺得不妥。這樣有沒有可能出問題?可不可以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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