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知道H1B簽證不能為第二個雇主工作。這個工作指的是投入的工作時間呢,還是指收到報酬? 比如說,我的H1B(博士後)於2006年6月1日生效,H1B生效之前,我是OPT。在2006年4月,我為一家公司做CONSULTING。由於公司的財務部門比較慢,我2006年10月才收到支票。我沒有和公司簽訂任何協議,因為我的PHD就是這個公司的項目。請問這樣算是違反H1B的規定嗎?
2。如果我用了EDA(485 PENDING)和AP,我的H1B就自動失效。現在我有一家大公司的OFFER,這個公司可以SPONSOR O-1簽證。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給我辦O簽證? 我的顧慮是我的身份不可能再從AOS變到其他簽證。如果各位大俠認為我的身份可以由AOS變到O-1,我想我還是會要求公司去幫我辦的。
謝謝各位的耐心。更感謝大俠們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