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境和遞解出境都是移民法官對在remove程序中被認為不符合

移民資格的當事人的判決,自動離境允許當事人在限定的時間(一般是60天內)自願離開美國,未來不會影響其移民資格。當然如果逾期還不離境,一樣會變成removalable
遞解出境判決則要嚴厲得多,如果被法官判了遞解,30天內沒有向移民上訴委員會上訴或是上訴但是失敗,今後移民局隨時可以逮捕當事人,並將其拘留直到押送到飛機上。即使沒有被移民局查獲,通常未來也不可能再獲得任何合法身份,唯一可能是當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並生育子女後申請重新開案,但是是否能順利打開還要看以前做出判決的法官的態度,如果法官最終決定不給開,還是有當庭被移民局逮捕驅逐出境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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