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校的哪個部門出具offer信移民法沒有規定,這其實是學校的policy

不過多數學校是HR出,如果是更大的頭,當然沒有問題。
係一級可能會被移民局認為不夠,當然具體審理的移民官也可能不是很清楚這一點,我意除非不得已,還是應該用學校一級的名義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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