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各位對我的問題給予如此耐心的解答。不過,我可否再跟你們探討一下有關無犯罪記錄證明一事呢?我在遞交移民申請的時候,已經遞交了在國內辦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可是,事過二年多之後,領館要求我補辦在國內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我的問題是:其一:如果重新在國內辦理無犯罪記錄公證,證明我至出國之是起到現在從未有國內有過犯罪記錄,那麽事實是在此二年多時間(從遞表之日起)我從未回國,那麽國內公證處的人依據何種證據能夠證明我確實在國內沒有犯罪記錄?;其二;我已經在RCMP申請辦理了指紋認證,證明我有加拿大也無犯罪記錄,那麽加拿大RCMP認證的我無犯罪記錄時間又是從哪算起呢?
那麽如果寫信給簽證官說明我這一段時間一直在加拿大境內,並有RCMP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連同國內的無犯罪記錄證明銜接起來,能否可行嗎?
我給領館發過傳真,但至今無人回答。所以隻好跑到這裏再次麻煩大家。感謝您的幫助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