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幾年前,我曾經在國內某公司工作過一段時間(1年吧),現在律師要我提交相關證明,就是一封證明某人曾在我手下工作過之類的信,但是已經離開太多年了,失去聯係了,公司在不在還不曉得呢。這種情況應該怎麽辦呢? 可以隨便找個朋友幫我寫一下嗎?會不會有問題?
實際上是因為辦移民,要求曾經有過至少1年工作經驗,但事實上我另外還在一個公司有3年工作經驗了,我問律師說,我已經可以出具那個3年的證明了,還一定需要那個1年的麽?他說不確定,要去了解了再回複我。
這裏的專家們怎麽看呢?謝謝。
請教!證明從前工作經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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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hode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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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R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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