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NSC認為你一條都不符合。
看來你的準備工作沒做好,在我看來你至少滿足2條。
僅僅列舉,遠遠不行,還要說明其重要性,推薦信雖對EB1A作用沒有EB1B和NIW不大,但是可以間接加強。
針對性寫個template, email給編輯,修改簽字。我審稿的副編輯分別在法國和英國,所以假惺惺提出付FEDEX郵資,但最後他們慷慨地說算了,可能都是公款吧。
我的RFE和你的不一樣,至少NSC說明我已經提交3項,其他幾項要evidence (not sufficient to warrant a favariable consideration), 比如elected & nominated 會員我就沒法自園其說, 隻好作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