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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MartinLu2003315 2006-11-09 17:19:5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44 bytes)
顧名思義,“失去合法身份”即指現有的非移民身份到期或終止了,又未能及時延長或轉換
成另一類合法身份。失去合法身份一旦被移民局發現,會立即被置於驅逐 出境的程序,同時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的移民申請中也將不被允許申請I-485身份調整,並造成最終不能獲得綠
卡。

比如,C先生受雇於甲公司,其H-1B身份有效期為2001年5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
由於經濟不景氣,甲公司的經營狀況也不佳,C先生於 2003年10月20日被甲公司解雇。C
先生的H-1B身份即隨著與甲公司雇傭關係的終止而終止。假設C先生未在被解雇前提出一份
有效的轉換身份的申請, 自2003年10月20日C先生被解雇之日起,C先生即失去了他的
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同時也隨時麵臨被移民局發現並置於驅逐出境程序的威脅。

根據移民法中“180天Rule”的規定,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的時
間未超過180天,則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C先生仍然能夠申請職業移民,並同時申請I-485
調整身份。但如果C先生失去合法身份超過 了180天,則他職業移民申請中的I-485調整身
份申請將會遭到拒絕。這裏需提請大家注意的是, “180天Rule”隻適用於職業移民申請,
而不適用於親屬移民申請。

比如,C先生於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40職業移民申請(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並同時遞交了I-485的調整身份申請(由於2004年2月
10日時C先生的失去合法身份(Out of Status)期限還未超過180天,他仍然可以申請調整
身份),在此申請審理期間,雖然C先生被認為失去了合法身份,但他卻被允許合法停留在
美國,即使 超過了他原來H-1B身份的有效期2004年4月30日。隻要申請處在等待決定狀
態,C先生就不會被認為是“非法滯留”。倘若C先生的I-140申請獲得 批準,C先生很可
能最終獲得綠卡,被允許永久在美國居住。但是假設C先生的I-140申請於2003年10月
10
日被拒絕,則從該拒絕之日起,C先生將被 視為“非法滯留(Unlawful Presence)”。

假如C先生於2004年2月10日提出了一份有效的I-130直係親屬移民申請(Family-based
immigration petition under Immediate relatives),則他的失去合法身份對I-485調整
身份的申請沒有任何影響。在這種情況下,C先生唯一需要證明的是他最初是持有效的非移民
簽證進 入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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