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籍資格:
1.時間要求
* 獲得綠卡4年9個月;如與公民結婚獲得綠卡者,則為2年9 個月。
* 在過去的五年內,離開美國的時間不超過兩年半。同時在您申請所在地居住3個月以上。
* 與公民結婚獲得綠卡者,在過去三年中一直與該公民維持婚姻關係並生活在一起。而且您的配偶在過去三年中一直是美國公民。在成為永久居民的三年間,離開美國時間不超過十八個月,在申請所在地住三個月以上。
* 依據五年永久居民身份或與美國公民結婚三年永久居民身份提出申請,最早可在符合“連續居住”要求之前90天內提交申請。也就是獲得永久居民那日起“連續居住”滿五年或滿三年減90天的任何時間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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