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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持J1簽證中國公民豁免申請新辦法
日期: 2006-01-17
來源: 中國駐美大使館教育處
J-1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發給外國人來美學習、進修或從事研究工作等的簽證種類之一。中國駐美大使館教育處日前發布通知,宣布對原《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進行了修訂。
據中國簽證信息網消息,美國政府規定,凡持J-1簽證來美人員,在美停留期滿後須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人員,應向美國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限製的豁免申請,但首先須得到原所在國政府的批準。中國駐美大使館及各總領館代表中國政府受理和審批持J-1簽證中國公民的豁免申請,具體審批事宜由中國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辦理。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自2001年3月實施以來,對規範和明確申請及審批程序,維護留學人員切身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簡化豁免審批程序,中國駐美大使館教育處日前對原《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進行了修訂,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J-1簽證豁免申請將依照《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執行,原《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及2004年1月發布的《關於簡化調整〈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的通知》同時停止使用。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規定,申請人的資格與條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因私護照;來美途徑屬於自費留學或單位公派;在美有J-1簽證記錄,申請豁免時J-1簽證記錄已滿一年;申請豁免時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有注冊登記記錄;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他未了事宜。
申請及受理程序為:申請人領取《留學人員豁免申請表》;申請人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豁免編號(CaseNumber);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的個人資料部分;申請人準備國內審批事項;申請人將其他申請材料遞交給駐美大使館教育處;教育處對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由駐美使館教育處代表中國政府統一向美國國務院出具“不持異議信”,並由駐美大使館教育處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J-1簽證豁免申請辦法(修訂稿)
(2006年1月1日)
第一條 J-1 簽證及其豁免
J-1 簽證是美國移民局發給外國人來美學習、進修或從事研究工作等的簽證種類之一。美國政府規定,凡持 J-1 簽證來美的人員,在美停留期滿後必須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由於某些原因在美停留期限需超過簽證規定時間的人員,應向美國政府提出免除返回原所在國居住兩年限製的豁免申請,但首先須得到原所在國政府的批準。
中國駐美大使館及各總領館代表中國政府受理和審批持J-1簽證中國公民的豁免申請。具體審批事宜由中國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有關規定負責辦理。
第二條 申請人的資格與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申請時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因私護照;
(二)來美途徑屬於自費留學或單位公派;
(三)在美有J-1簽證記錄,申請豁免時J-1簽證記錄已滿一年;
(四)申請豁免時尚具在美半年以上有效停留期限;
(五)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有注冊登記記錄;
(六)與國內原所在單位結清經濟、住房等關係,並已協商解決其他未了事宜。
第三條 申請及受理程序
(一)申請人領取《留學人員豁免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人根據領區劃分向所在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提出書麵申請。申請時需提交:
1、本人書麵申請報告;
2、護照有效頁複印件;
3、來美的第一份IAP-66(DS2019)表的複印件;
4、兩個回郵信封;
5、申請費200美元(Money Order)。
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初審同意後,向申請人發放申請表。
(二)申請人向美國國務院申請豁免編號(Case Number);
(三)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的個人資料部分;
(四)申請人準備國內審批事項。《申請表》需報國內審批的,國內派出單位審批後可將申請表及單位公函逕寄受理申請的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或者申請人;
(五)申請人將其它申請材料遞交給教育處(組);
(六)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對材料進行審核,同意後由駐美使館教育處代表中國政府統一向美國國務院出具“不持異議信”(No-objection Statement),並由各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四條 國內審批事項
(一)屬下列情況的申請者,國內審批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1、申請人出國前已辦理《具有大學專科和大學專科以上學曆人員自費出國留學審核表》(簡稱JW-109表),無需辦理國內審批;
2、申請人出國前係普通高等學校全日製畢業生,能夠出具本人畢業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材料,以證明畢業時間與出國時間相連續的(半年以內),無需辦理國內審批;
3、申請人國內學校畢業後無工作單位來美者,其《申請表》無需報國內審批,隻需提交申請人國內就讀學校學生工作部門或者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正式公函;
4、申請人人事檔案現已轉到人才交流中心者,其《申請表》無需報國內審批,隻需提交原單位出具的關於申請人辭職、離職、辭退或除名的證明文件。
(二)除上述人員外,其他申請者需將《申請表》報回國內,由派出單位簽署意見並出具正式公函(原則上不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對於單位公派或者通過我方其他途徑獲得出國資助的申請者,如果派出單位(或出資方)與原單位不一致的,除原單位審批外,還需由派出單位(或出資方)審批。
(三)申請人派出單位或檔案管理部門向駐美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正式公函應說明申請人派出性質、與單位是否結清經濟關係、住房關係及是否有其它未了事宜等。
第五條 申請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完整的《申請表》(含個人填寫及國內審批部分);
(二)申請人書麵申請報告。應寫明原國內單位、留學方式(自費或單位公派)、來美後工作或學習簡要情況以及申請豁免的理由;
(三)國內有關部門出具的單位公函原件或者申請人辭職(離職、辭退、除名)的證明文件複印件、JW-109表的複印件、畢業證書的複印件等前述第四條所需材料;
(四)美方機構出具的正式聘書(寫明工作內容、職位、聘用期限並承諾幫助進行豁免申請及轉簽證等內容)或者入學通知書(I-20表)。如與美國公民結婚,需提交經公證的結婚證書複印件和美籍配偶的護照複印件;
(五)護照全本複印件(如有舊護照,須一並提交複印件);
(六)來美曆年IAP-66(DS2019)表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