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AC-21的I-140問題

http://immigration.wenxuecity.com/BBSView.php?SubID=fyy&MsgID=841


看了上麵的文章有些糊塗。 文章中說140被批準後用AC-21之後,移民局可能對於之
前I-140的Ability to Pay有問題, 140不是已經批準了嗎, 還有什麽Ability to
Pay有問題?有也應該是對新公司才合理, 怎麽會要老公司再提供材料?

要麽就是文章說的是用AC-21的時候, 140因為是和485一起提交 還沒有被批準,
那樣才有點兒道理,就是說一定要等140 批準後再用AC-21。

多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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