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出境入境證件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 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關回國內的;
(二) 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 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出。
(一) 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關回國內的;
(二) 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 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