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時候法律本身定義得就不是十分明確。而法律的解釋不在我們手裏。
比如,在bachelor degree + 5 years experience 時通常人們可以理解為這個5 years experience是在取得bachelor degree以後而不是之前。那麽以此類推,master degree + 3 years experience也可以解讀為experience必須在取得master degree之後。畢竟LC本身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美國本土員工的求職權益。然而這樣一來,在美國取得學位的外籍勞工第一份工作就無法申請勞工移民了。現實是美國本土理工科專業生不夠(前一陣國會不是還醞釀通過一項SKILL法案鼓勵外籍理工科專業畢業生申請綠卡嗎),那麽移民局在執法時就朝著網開一麵的方向走。但不排除遇到一個或純心刁難或不熟悉執行細則或...的移民官,同樣的case 到了不同的移民官手裏可以有不同的解讀,做不同的決定,包括追加一次RFE等等,都是有可能的。
我應該慶幸我是lucky的。
也祝所有的XDJM們一樣,甚至更luc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