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能再呆六個月,這是legal的,我指的是下次去簽證,DOS

來源: xiaobaitu 2006-09-18 10:48:2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01 bytes)
的VO隻要認為申請人在美國呆得太久,超過了在海外的時間,就可以拒發簽證,我們可以看到很多這樣的例子,比如在美國延期,盡管延期批準,或是B簽證入境後轉F1等,法律上都合法,但是VO照樣有權拒絕。
這種情況除非子女成為公民後直接為父母申請移民,否則沒有什麽好辦法。我提醒你是擔心你們不清楚這裏麵的關係,萬一將來有急事,需要老人來時來不了。如果第二次住得短些,就可以保留這個自由選擇。
我現在並沒有開law office,首先我也不是律師,其次因為孩子小,需要整天在家,所以連Asst.的工作也quit掉了,隻能等她大一點再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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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不是不能再呆六個月,這是legal的,我指的是下次去簽證,DOS -後悔結婚太早- 給 後悔結婚太早 發送悄悄話 (277 bytes) () 09/18/2006 postreply 11:02:46

一般2-3個月應該OK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9/18/2006 postreply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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