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實際是一樣的,隻要移民官發出RFE或是麵談要pay stub或是federal tax return,你就死定了。這還不包括移民局引用搬家10天內要通知移民局的規定來against you,按照法律上的規定,這項違規也是deportable.(雖然移民局很少真的這樣做)
3,和前兩條路都有同樣問題,在三條路中,都還有一個致命傷:你離境時I-94會被航空公司收回交移民局並輸入,他們的電腦係統應該顯示你已經離境。
如果你長期離境,正確的做法是用I-824將案件轉為廣州領館處理。如果你原來的申請是EB1a或NIW,或是LC案子,但雇主同意繼續提供permanent offer,還是可以拿到移民袋,回來美國兩周即可拿到綠卡
你朋友提出的三個辦法都不可取
所有跟帖:
• 如果不是為美國公司工作,綠卡還會被批準嗎? -sunrise1- ♀ (0 bytes) () 09/15/2006 postreply 12:24:58
• LC是基於未來的工作,現在是否為美國公司工作不是問題的關鍵 -xiaobaitu- ♀ (0 bytes) () 09/16/2006 postreply 10: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