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去年6月因家庭糾紛,被控告child abuse.但從未進警察局,未驗指紋。
2. 去年9月file I-485, 所有犯罪記錄相關項目都填了no.
3. 去年10月收到法庭正式控告通知。
4. 今年1月被通知案件dismissed. 要求法院清除所有相關紀錄.
5. 今年8月接通知,所有state紀錄都已清除。但在法庭寄來得紀錄上,
寫明有arrest,arrest date 和case dismiss date 為同一天(01/xx/06)
問題:是否要主動聯係移民局說明情況?或等到麵談時再帶所有相關材料去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