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的貼轉在下麵,敬請大俠們不吝指教

以前因同當時的roommate吵架,一氣之下盜用過她的信用卡,目的隻是想破壞她的信用。當時真的是鬼迷心竅,沒有想到後果,結果被店裏報警抓了,被控盜竊和盜用別人身份,且後者是聯邦重罪,不能銷掉案底。因為法院指定的公共辯護人水平不佳,沒怎麽討價還價就一個勁勸我認罪,所以被判了60天坐牢加一年probation。當時還告訴我說是被定的罪行是deportable的,但是之後過了快一年了移民局方麵也沒動靜,也許沒事了吧,而且最近申請OPT也批我了。本來準備OPT到期就回國算了,但是最近BF說願意跟我結婚,他不在乎這事(我們剛認識不久我就告訴他了),他是u.s citizen,請問我還有拿綠卡的機會嗎?移民局會不會為以前的事驅逐我呢?

所有跟帖: 

你申請OPT時一定隱瞞了曾被逮捕的事實 -MMR2- 給 MMR2 發送悄悄話 (70 bytes) () 08/31/2006 postreply 14:20:16

申請OPT的表格上根本沒有問是否有犯法,就是I-140都沒有,隻有485才 -xiaobaitu- 給 xiaobaitu 發送悄悄話 xiaobaitu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8/31/2006 postreply 15: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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