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的概念比較複雜,具體情況有以下三種:
1,以前有簽證合法入境,隻是逾期居留,這種和公民結婚後申請移民很簡單,遞交I-130和I-485後就可以漂白,隻要婚姻是真實的,批準和有合法身份的沒有什麽區別。注意有個別簽證種類情況不同,如以公民未婚配偶身份入境的K1簽證,如果沒有和當初申請的公民結婚,而是和另外一個公民結婚,原則上是不可以在美國調整身份的。
2,有簽證合法入境,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被納入了遞解程序(即上移民法庭),甚至已經被法官判了遞解出境或是自動離境,隻是一直沒有走,這種情況下移民局沒有對案子的管轄權,必須先向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訴委員會申請重開案件,批準後才可以在法官(而不是移民官)麵前要求調整身份。
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如果為了省錢DIY,後果不堪設想--前些日子NYC就有這樣的案例,由於有移民法官遞解令在身的當事人不懂法律規定,直接向移民局遞I-130/485,結果被移民局在麵談時當場逮捕,幾小時後就被押上飛機驅逐出境。
3,原來是偷渡入境。這種情況即使和公民結婚,也沒有可能
在美國調整身份,隻能等待未來法律上的變化。
希望以上解釋能讓樓主清楚明白。
樓上兩位的解釋可能讓樓主不易理解,我用通俗的語言闡述一下
本帖於 2006-09-01 15:31:57 時間, 由版主 知名度比較高 編輯